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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报告与审批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最终需要体现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具体的文件、文本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的起草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思路要落实在文件中。文件起草完成,股权激励方案经过审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具体如何实施,激励对象如何考核,能否行权、何时行权、如何行权等都需要按照事前起草的各种文件进行。

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更需要得到激励对象的肯定与认可,因为激励对象不认可接受,股权激励是没有效果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材料包括: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没有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则不需要提交);

(5)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般来说,发展型企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像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需要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批。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相对来说手续简单一些。

股权激励方案能否通过,最终取决于股东大会:激励计划的每个事项,都须经过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票通过为有效。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才可以实施。
 

股东大会应该对激励计划的中的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1)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种类、来源和数量;

(2)股权对象确定的依据、范围及被授予的股权数量;

(3)激励对象行权条件;

(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权的禁售期;

(5)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6)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股权激励计划的修改与终止;

(8)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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