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股权方案  的文章

股权设计里“土豆条款”是什么意思?

 
土豆条款来源:

 
“土豆”于2011年8月17日正式登陆美国纳斯达克,成为继酷6、优酷之后中国第三家在美国上市的视频网站。但实际上,“土豆”的上市之路是悲情且曲折的,缘由就是其创始人兼CEO王微的婚变。

  王微与其前妻杨蕾于2007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二人的结合曾备受外界关注且看好。但二人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并不长,婚后10个月他们便开始分居。2008年8月直至2010年,王微多次起诉,法院才判决双方离婚。但此时,双方已经到了视彼此为仇敌的地步。

  土豆网自2005年上线至2010年王微离婚时,5年间已经获得了5次注资,募资额为1.35亿美元(超过9亿元人民币)。双方离婚后半年多,2010年11月初,“土豆”先于优酷向美国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就在外界正猜测谁将能首先登陆纳斯达克时,意外发生了。王微的前妻杨蕾在土豆网提交上市申请的第二天,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土豆网的主要利润中心,并持有视频网站必不可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王微在该公司中占股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杨蕾提起诉讼主张其中的一半股份。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随后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至此,“土豆”的上市计划瞬间泡汤,“土豆”的第一次上市“试水”就此卡壳。

  王微与杨蕾于2011年6月达成庭外和解,王微总共支付前妻杨蕾700万美元的经济补偿,先行支付300万美元,待“土豆”上市后另行支付余额。

  终于,这场离婚拉锯战的结束使“土豆”上市的障碍被清除了。尽管市场环境恶劣,“土豆”还是迎难而上,于2011年4月再次提交上市申请。同年8月17日,“土豆”终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

  “屋漏偏逢连阴雨”。离婚大战终于结束了,但离婚带来的阴影却总是萦绕着“土豆”。不但路演(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证券发行推广方式,指证券发行商发行证券前针对机构投资者的推介活动)第一天就遭遇美国股市暴跌,“土豆”踏上美利坚共和国的第一天,美国政府债券就被标准普尔降低了信用等级。同时,“土豆”撞到的还有一个举世关注的事件,就是中国概念股在美国遭遇了信任危机。

  总之,作为网络视频网站先行者的“土豆”,确实“起了大早却赶了晚集”,因CEO王微的离婚而丧失了上市的最佳时机。并且,也由此催生了著名的“土豆条款”。
王微离婚后,一些投资者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这一举动被业界戏称为“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核心与实质

本质上,“土豆条款”并不是某一“条款”,而是一系列的夫妻财产筹划与安排;不是简单地确认是否系共同财产,而是在正确认识财产性质前提下的共同约定。

  只要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夫妻财产一体制”不更改,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或没有婚前协议安排)的情况下,创始人“婚变”必然影响公司的资本动作。“土豆条款”从目的上来说,其实不是为了保护配偶一方(一般为男方持股)而诞生,而是为了预防由于创始人股东婚变给投资人、其他股东、公司造成经营风险之外的附加风险。因此,“土豆条款”本质是为了保护配偶双方之外的相关利益人、尤其是投资人权益的,而不是直接为了保护创业者持股配偶一方的。如果非持股一方(一般为女方)认为“土豆条款”是投资人与公司“合谋”损害自身利益的认识是不客观和片面的。当然,由于作为持股一方的配偶往往因单方起草的“土豆条款”而获益的结果,应该是在解决和平衡争议中的利益让渡,条款的设计是避免“后院失火,殃及池鱼”,而非保护配偶的任何一方。因此,“土豆条款”并非为保护持股配偶一方而生。

  “土豆条款”侧重的是商业领域中对于企业资本运作利益各方的保护,特别是投资人的保护;而夫妻财产约定常见的“AA 制”,则是配偶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归属的明确约定。两者之间,虽然可能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但侧重和目的性不一,可见“土豆条款”与“夫妻 AA 制”有本质的区别。

版权声明:图片来自网络,文字内容是网站小编采编而成。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 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