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矛盾9-老板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刘国镔动态股权
股东控制权问题
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会,投票选择公司管理者,投票决定重大事项,等。这方面,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
比如:股东在股东会如何行使表决权?哪些属于应由股东会特别多数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多数如何确定?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就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作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某有限公司(以下称M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其中甲股东是主要投资人,占公司70%的股份,并承担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职责,任总经理。乙股东和丙股东分别占18%和12%的股份,乙、丙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在公司中起比较重要的作用。乙、丙的股权部分来源于实际出资,部分来源于甲的配股(配股实现时间为2年)。
经过充分的协商,股东们一致认同,既要保证甲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定权,又要在重大事项上保证乙和丙对甲的适当牵制。同时也不能搞一言堂,凡事三人决定,这样会影响公司的效率。
笔者(刘国镔)作为顾问,根据与股东们沟通的情况,提出了以下建议(限于篇幅,本文仅选取部分供读者借鉴):
1、明确规定应由股东会特别多数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事项之外):
1) 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公司对外投资。
3) 增资扩股。
4) 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分。
5) 对外担保。
6) 对外借款(借出):因业务需要额度在10万元以上;非因业务需要全部。
7) 贷款(借入):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
8) 公司借款给股东、员工(借出):个人累计超出1万元的;借出总额超出10万元的。
9) 股东出任公司高管的薪酬待遇。
2、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推举2名董事,乙、丙共同推举1名董事和1名监事。
3、重大事项,由股东会经股权2/3以上并股东人头2/3以上多数同意方能决定。(如果按照一般公司章程文本,重大事项按持有2/3以上股权的股东决定,那么任何事项,甲都可以一个人说了算。股权加人头多数决,单是甲决定不了,因为不能满足人头2/3多数,必须至少有乙或和丙之一同意。同时乙、丙加起来也决定不了,因为不够股权2/3。)
第2项,还有一个备选方案,就是重大事项由持有公司股权80%以上股东同意决定。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按:本文由刘国镔发表于《中欧商业评论》,有改动。版权归刘国镔老师拥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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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老师
资深律师
股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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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企管咨询、执业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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