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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手段解决畸形股权结构问题是否有效?——刘国镔谈股权激励

市场上,许多人喜欢用合同手段解决畸形股权结构问题,如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约定同股不同权——即“AB股权”,等等。但是,我对这些方法持谨慎态度,非特殊情况不建议采用。
首先,这些手段最多只是暂时解决畸形股权结构下的决策权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内在驱动力问题。前面说的控制权放弃,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其次,这些都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协议毕竟是协议,具有相对性,长远看并不牢固。何况,我国法律对这些手段的支持十分有限,好多协议其实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或者法律保护的力度没有你想象的大。
  第三,一致行动协议,协议内部又会产生更为复杂的矛盾和隐患,这些矛盾和隐患如何解决,本身又是问题。
  还有,“多投多占”、“同股同权”、“股权多数决”之所以成为普遍规则,自有它的合理性,扭曲它,某种程度上讲是在人为扭曲人性,可能对公司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因此,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适当采用上述手段解决部分问题,而且,在操作的时候,必须有深谙股权文化又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协助。
 
 文章来源《股权之道》作者刘国镔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刘国镔网站自媒体
 刘国镔 实战派股权激励专家、执业律师、执业律师
 
  刘国镔老师有20多年企业管理顾问经验,为上百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大、清华、吉大等高校MBA、EMBA、总裁班特聘讲师,多个大、中型民营企业组织发展战略顾问。
股权激励课程:《股权智慧》《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咨询服务:股权与公司治理优化、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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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