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矛盾6——股东知情权:股东要查账怎么办--刘国镔动态股权激励
股东知情权问题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最重要的条件。可是,股东滥用知情权,又会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威胁。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常见的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可是小股东利用知情权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甚至全面崩溃的也不在少数。本文开头列举的真功夫的案例,目前表现在诉讼层面的,就是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那么,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复制、摘录账簿?如果“查阅”不包括复制、摘录,一个人面对几本甚至几十账簿,是不是很别扭?
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查阅、复制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账簿记录是靠记账凭证支撑的,看不到记账凭证,光看账面数字,没有意义。而且,众所周知,我国公司两本账的情况非常严重,账簿造假也极为容易,股东仅仅凭查阅账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在是力不从心。
还有,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查阅公司管理制度?股东查账的程序?股东查账的时间、地点、方式?
以上这些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清楚,学界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地规定也不一致。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出过指导性意见(这虽然不能算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时,这样的意见比法律还管用),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包括记账凭证也原始凭证。但是该意见对其他问题也语焉不详。而在国内,不支持有限公司股东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判决比比皆是。
上述问题如果在事先的约定中明确,会省却很多麻烦。究竟要怎样明确,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定。
比如,笔者(刘国镔)在协助一个公司进行公司设计时,就建议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摘录公司账簿及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同时规定了股东的保密义务,除了在股东内部洽谈时使用,以及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这是因为,该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股权没有过度分散,最小的股东也持有公司5%的股份,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也都很高。而且该公司业务非常市场化,操作也比较规范,对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没有特别的担心。作为配套制度,笔者(刘国镔)建议股东们约定了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营实体持股,股东不得在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营实体任职,股东不得自营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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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老师
资深律师
股权专家
独创“会分才会赢” 体系
20多年企管咨询、执业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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