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创业股权  的文章

合伙人离婚了,他的配偶拥有的股份怎么办呢?

创始人离婚已经不再是私事,离婚影响了股权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创始人离婚如何才能不伤企业?

股权问题出哪儿?

一谈到这个话题,人们不禁会问,有多少人在公司章程里面考虑到合伙人离婚的情况呢?可以肯定的是,在公司法务逐渐变得更加标准化的今天,这种情况早就应当被企业创始人们纳入合同内容的考虑范围内,但由于创业者们一心考虑着公司战略规划,在这方面的思考或许还不够深刻。

一般而言,很多企业创始团队是对于合伙人创业工作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做个问题集,这里面的任何一件事情发生,就会触发某些条款生效。这其中就包括离婚、丧失工作能力等等。一旦触发条件发生,则转入异常处理程序。

有创业者认为,创始团队应当在一开始就和合伙人签订条约:如果合伙人离婚,就不给配偶投票权,只给分红。

对于这种条约,有创业者表示赞成,如果在章程里面注明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没有影响所有权。当然,如果是有限公司,风险更加大一些。然而,也有创业者认为,婚姻法应该是需要配偶认对这样的条款进行签字确认,章程才能生效。

事实上,如果股东、董事和董事会的法律关系或是“政治管理”关系明确,那么投票权在哪儿就很清楚了。要么一直拥有,要么买回来。所需要考虑的只是合伙人自己买,还是其他股东买,亦或是自己和其他股东一起买。

从理论上来说,股权和投票权可以分开处理,有股权未必要用投票权。但中国公司法目前不支持投票权和股权分离,目前能用的过渡方案是通过有限合伙公司的方式间接做分离,而法人总不如自然人运作起来方便。这也是为什么有的企业创始人希望通过设立章程让投票权与股权分离却无法实现,因为章程也是不能违反公司法的。


《一致行动协议书》,可行?

很多律师说,投票权和股权是两回事,它们完全可以分离,实际上这是理论说法,或者说在其他国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则不同,国内企业普遍都是同股同权,除非签《一致行动协议书》。

也就是说,通过《行动一致协议书》是可以做到投票权与股权的完全分离的。在中国内资公司,创始人可以通过行动一致协议实现对投票权100%控制。实践证明,确保公司决策唯一性对创业公司的确很重要,几个合伙人共同做决策,就可能出现企业战略决策的不断变更,效率也大大降低。

如果企业早期就签订《行动一致协议书》,那事情就会变得相对很容易解决。一般来说,一旦企业创始人或者合伙人离婚,股权和投票权的分配就很可能出现问题,但事实上只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才可能影响公司营运,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是要董事会批的。并且《行动一致协议书》是越早提出越容易签订,越往后越难。

更重要的是,这不仅仅是在章程里面写一下就可以搞定的,需要专门签署协议。因为我们往往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导致法律条文往往也非常冗长。

股权问题的本质

正如文章一开始所说,为什么本次分享要讲述股权的原始需求?是因为不少创始人很少深入想过股权和离婚可能产生的矛盾。

已婚的合伙人投资的10万,从他投资的那一天开始,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有5万是属于他的配偶的,虽然他的配偶从来不在公司出现。这是一个基础概念。

那么如果有一天合伙人离婚了,他的配偶拥有的那5万怎么办呢?

案例模拟

我们假设企业总股本是100万,10万就是占股10%。最理想的状态是:一旦企业合伙人离婚,其配偶的5%直接给这个企业合伙人。另外,我们假设该合伙人和他的妻子分别叫做小明和小红。

某一天小明和小红离婚,如果公司直接收回小红的股份,就违背了婚姻法。因为那5%是小红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直接收回。

那么怎么收回呢?

很多人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不收回小红的股份,保留小红的分红权。但是企业的团队内部是希望小红从离婚那天开始跟公司什么关系都没有,不留下任何可能产生的“后遗症”。

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要赔钱,关键在于赔多少?而且小红必须要接受这个赔款。

假设小红看到公司未来存在巨大的增值机会,提出不要赔款,就希望一直持有这5%的股份,以后每年分红。这时候怎么办?

这个时候,有限公司由于涉及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比有限合伙企业麻烦很多。因此,可参考的方案是,成立有限合伙人企业,把合伙人都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离婚,在第三条中有明确指出一则方案。那么企业就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里面,写上如果小明离婚,出现上述情况,就让其退伙,同时把退伙的价格写低。

也就是说,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假设:

小明投资了10万,那么在协议中写上,如果他退伙,就赔10万加上一点利息。假设赔款为12万,小明就拿着12万,回家给老婆6万。过3个月,再让小明拿回12万到企业中,重新成为合伙人。这样,他老婆就彻底的跟公司没关系了。

而且合伙企业创立初期,只需要有小明的签字,而不需要有他老婆的任何签字。所有的一切,小红从头到尾都不会出现在办公室。

理论如此,那么在国内的实际操作上呢?低价退伙,然后离婚,接着再低价重新入股,这实际操作起来不容易。尤其是公开挂牌或上市的企业,参股价低于当前公允价时会被视为违规。

公司的股权定价操作空间,有三个阶段:(1)融资之前;(2)融资之后,但是挂牌或上市之前,(3)挂牌或上市之后。这三个不同阶段,公司股价通常越来越高,公司决策机制也越来越复杂。而且越往后,操作空间越小。

这次分享的价值本身在于:

1、离婚率有上升趋势,企业家群体的离婚率很可能高于平均水平。

2、配偶是创业者最大的隐形合伙人。如果发生婚变,很可能导致公司大额股权发生变更,甚至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导致市值200多亿股权变更。蓝色光标孙陶然离婚,导致上市公司市值近2亿股权变更。土豆网王微,即便是婚前股权,也由于后院起火,付出了700多万美金现金+错失最佳上市时机的代价。

3、公司规模做大,离婚不再是家庭内部私事,而是会影响到很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包括创业时一起“打天下”的兄弟、投资人甚至是公众股东的利益。

4、大家合伙创业,主要是基于对合伙人个人的信任。如果没有经过磨合存在信任感的合伙人配偶成为公司股东,且享有投票权,会给公司治理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股权处理方式

对于合伙人离婚配偶股权的处理,通常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土豆条款

第一种方式,是土豆条款。即配偶签署同意函,放弃她对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土豆事件后,很多专业的机构VC,都会让公司核心创业团队都和配偶签署土豆条款。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大佬创业融资时也签过。当然,从情理上,土豆条款对配偶有不公平合理性。很多创业者和配偶都签下来了,但签下来的背后肯定并不那么轻松和容易。

离婚退出机制

第二种处理方式,离婚退出机制。即把合伙人离婚作为合伙人的退出事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这个模式下,只要约定的价格有合理性,又是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操作,有可行性。

需要考虑的是:

(1)离婚本来是合伙人的私事,有的合伙人还是由于非过错离婚,甚至被动离婚,也有创业心态和创业能力。如果只是因为婚变被动退伙,团队是否可接受?

(2)如果为了保障离婚合伙人回归,离婚后合伙人再买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第一,这些不好作为书面承诺,第二,配偶有可能主张恶意串通,尤其是离婚后一年之内。

因此,回购价格的公允性,会成为变数。

这其实就涉及到退出价格问题。退出价格,如果公司没有外部风投的高溢价,参照净资产是个模式。如果有外部VC的高溢价估值,尤其是有些互联网公司本来就没有多少净资产,参照净资产会让合伙人与其配偶净身出户,因为税务局一般就是按照净资产算的。

只要不涉及外资、国资,回购的也是股东老股,原则上意思自治自由定价。问题在于,合伙人签这个协议,会影响到第三方利益(其配偶),有配偶主张恶意串通的风险。

提前投票权约定

第三种方式,是约定配偶即便取得股票,也只享有股权对应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本质上,是配偶处分了她的投票权。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约定配偶只对婚内股权价值有分配权。比如,阿创最早投10万,占股10%(婚内股权)。3年后离婚,公司市值1000万。5年后抛售,公司市值10亿。时间约定不明,会导致巨大差异(配偶分50万与5000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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