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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第一课:合伙制企业≠合伙人制度


在公司创建初期,合伙人制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明确创业目标之后,拉上几个志趣相投的合伙人一起奋斗,通常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实行合伙人制最为成功的当属阿里巴巴,从创业初期就开始实行合伙人制的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最初的那些合伙人也成就了业界的一段佳话。

事实上,采用合伙人制并取得巨大成功的企业并非只有阿里巴巴,万科、华为、小米等也都是合伙人制的青睐者。

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开始采用合伙人制,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体系,但即便如此,合伙人制也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拿来就用的,如在一些家族式企业中就很难推行。

合伙制企业和合伙人制度

合伙制企业并不等同于合伙人制度,前者强调的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建立在公司制之上的,很多人混淆这两个概念,可能是因为合伙制企业大多采用的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自中世纪诞生以来,逐渐演化出两种主要形式:有限合伙人制和无限合伙人制,后者又被称为普通合伙人制。

有限合伙人制是指在一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有更多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无限合伙人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拥有企业,并分享企业获得的利润,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合伙人制的这两种形式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满足初创企业而衍生出来的新型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制是对无限合伙人制的补充,它赋予了合伙制企业新形式,是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组织形式。

合伙人制历史悠久,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时至今日又被人们赋予了新的意义,并开始在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

合伙的经营方式伴随着人类合作的经营行为而出现,但其出现在法律条文里并没有多长时间,直到2007年6月初,我国才开始实行《合伙企业法》,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提及了有限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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