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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期如何规避所面临的问题?

企业并购的组织结构安排必须要考虑三个层面的企业组织制度因素,这里只叙述一个因素:

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并购组织结构的影响

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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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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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分为公司型法人企业和非公司型法人企业,非公司型企业法人是我国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未颁行前,我国存在大量的不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国有独资企业。

除此之外,国家为了引进外来技术及资金,先后颁行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等。

 为了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将不具备实施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1988年63日制定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上述法律文件确立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以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在1993年12月正式制定《公司法》及19946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后,企业法人一般都按照公司法律制度完成了改造,非公司型的企业法人在实务中已经非常少见。

 综上分析,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企业,但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我国企业制度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

 公司法人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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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综合实务操作经验,公司型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当前企业并购活动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1)公司型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产物,其在企业治理结构、资本利用效率及投资风险控制方面是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

对于以实业投资或产业投资为方向的企业并购活动,以公司型企业为并购主体,在完成企业并购以后,可以更便捷地实施并购后的企业整合,如在以资产收购方式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后,如果并购实施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组织,就需要另行设立公司型企业接收并运营该资产。

(2)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两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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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对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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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将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源优势与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相结合,与股权投资特征相契合,同时将管理人收入与基金业绩直接挂钩以获得高收益分成,能够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组织的最大效率。

 对于以财务投资为方向的企业并购活动,特别是各项并购基金为并购主体发起的企业并购活动,往往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并购的实施主体。

【要点解析】

实务操作中,企业并购的实施主体一般情况下都是法人型企业,但在特定情形下,选择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企业实施企业并购,将更有利于实现特定的并购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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