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根本上避免股东矛盾纠纷,刘国镔老师的11点建议
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或者对这方面的问题考虑得比较简单。殊不知,公司本身不挣钱,自然是倒闭;许多公司业务做得不错,也是倒闭,甚至公司越挣钱,倒闭得越快。为什么?就因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不平衡,引发股东矛盾,影响公司运作。
现实中,公司治理又绝对是情态各异,花样百出。出现了矛盾,本该引用章程规定,可是章程里面的规定或者相去甚远,或者干脆就没有。我们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好得了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实务经验,除了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内容以外,以下事项应当由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就进行充分的讨论,约定清楚。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有些要通过股东协议进行约定。当然,下面列举的问题,对于不同情况的公司可能做不同的取舍。
这里面每一个问题都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限于篇幅,本文仅仅提出问题,具体分析和建议请参见刘国镔其他相关文章。
1、 分红问题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同时又允许股东自治(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
实缴出资和名义出资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等于按持股比例分红,没有问题。可是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矛盾。
此外,如果按持股比例,是按工商登记的股份比例还是股东协议认定的股份比例?如果不按出资比例,又按什么因素:管理贡献?社会作用?控制权限?其他?
还有,盈利的多少用于分红?什么时间分?
2、 股东出任高管报酬问题
现实中,有限公司股东出任公司高管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是股东,他们往往只是领取象征性的薪酬,甚至不领薪酬。可是,只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有的股东参与公司运作,有的不参与,就会产生矛盾。即便是都在公司任职,职务不同,职责不同,贡献不同,也会产生矛盾。就算没有明显的矛盾,对股东高管的工作激励也是不够的,除非他拥有全部的股权。
公司选择股东出任高管不像外聘管理人员那样市场化,等公司成立以后再行议定为时太晚,容易产生矛盾,应当在事先对方向性、原则性的问题进行约定或限定。
3、 股权转让和继承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一种态度: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做任何限制;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适当限制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终不限。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吗?影响太大了!他可能导致公司话语权的极大变化,也可能使苦心设计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诸东流。
按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法律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不同意怎么办?谁不同意谁就要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转让始终是能完成的,要么你同意我转让给其他人,要么你自己购买。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问题是:价格讹诈如何解决?我这股权,怎么看也不值10万元,可是我说了,有人出价50万要买,你买吗?你要是不买,你有可能要接受一个你认为很恶心的、甚至带有敌意的股东,你买,就拿50万出来。
还有,对公司高管转让股权限不限制?如何限制?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赠与、继承导致的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因此对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应作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详细规定。
4、 股权回购问题
股权回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个人想要退出,其他股东同意其退出并就股权回购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希望某一股东退出,他本人也同意。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前一种情况还好,既然退出,往往是在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已经达成一致。
第二种情况,回购请求权具体如何行使?价格如何确定?这时候,矛盾已现,协商难度很大。公司股东要是对这方面早作约定,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讼累。
5、 公司新增资本及其认缴问题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增资扩股?新增资本时原公司资产数额如何确定?如何利用新增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如何避免控制股东通过增资扩股稀释非控制股东的股份?法律对此有简单的建议性规定,需要公司章程做详细规定。
6、 公司组织机构及职权问题
这部分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比如:
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就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作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股东是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人头行使?甚至优先股东放弃某些表决权?需要约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哪些事项适用简单多数?那些适用特别多数(法律已经规定的不用约定)?简单多数和特别多数具体多到什么程度?都需要约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时间、程序需要具体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需要章程具体规定。
7、 知情权落实问题
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常见的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可是小股东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甚至全面崩溃的也不在少数。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比如,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复制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有限公司股东可不可以查阅公司管理制度?股东查账的程序?股东查账的时间、地点、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
8、 对公司重大资产的管理和处分问题
公司对外捐赠问题;公司重大的资产购置和处置问题;公司对外担保和借款问题;公司对外投资问题;公司与股东、高管的借贷和担保问题。等等
9、 关联交易、竞业禁止问题
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公司高管竞业禁止问题;公司股东竞业禁止问题;公司股东投资禁止问题。
10、 章程修改问题:修改限制
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因此更像协议;修改的时候经股东会经特别多数即可决定,因此更像法律。如何避免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司修改?
11、 公司僵局问题
如何避免公司僵局?出现公司僵局如何化解?
小结:据有关统计,我国公司平均寿命不到三年。这里面固然不乏市场经营问题,但是股东矛盾导致的公司消亡更为普遍。民营企业,出现本文列举的问题(也许是部分或其中之一)的几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这些问题的出现,轻则影响公司效率和效益,重则导致公司消亡。股东预先进行必要的约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可以极大地缓解这些问题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有人说,有必要考虑那么多吗?出了问题再说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公司其实就是一种契约,或者说公司是由一系列的契约组成的。任何契约都有不完备性。研究表明,契约的完备程度,跟运作成本密切相关。契约越完备,事前成本越大,事后成本越小。创业者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适当增加事前成本,降低事后成本,以控制总成本。
又有人说,一般的投资人怎么可能想得到这么多问题?解决的方案只有一个,就是聘请专家指导。这样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降低运作成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万一出了问题,协调不了,到法院解决就行了。可是,涉及股东权益的诉讼,存在着立案难、举证难、裁判难等问题,更何况公司经营一刻也不能停止,诉讼对公司影响巨大。当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内部矛盾时,公司的灾难也就开始了。
当然,还有人以斗争为乐。正所谓:“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可是,股东之间的斗,属于典型的“窝里斗”。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需要“斗”的事情太多了,又何必在自己人身上下功夫?
---按:本文由刘国镔发表于《中欧商业评论》,有改动。版权归刘国镔老师拥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刘国镔老师
资深律师
股权专家
独创“会分才会赢” 体系
20多年企管咨询、执业律师经验
助理电话:13501085939(包老师)
“动态股权激励方案宝”公众号